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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24 14:25:48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在2014年对2所高职院校评估试点的基础上,决定于2015年全面启动第二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下简称“二轮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计划到2020年,完成对全省高职院校的二轮评估。按照“五年一轮”的工作原则,结合首轮评估工作情况,我厅对各高职院校的二轮评估时间作出安排(详见附件1、2),2015年以后评估的院校应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向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提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

接受评估的各院校要做好首轮评估整改的总结、学生满意度调查分析等自评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有关院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自行研究制定评建方案,形成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评估指标体系,突出一校一方案”。评建方案(含评估指标体系)应于专家进校现场考察评估前4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备案,经过备案后方可对照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专业剖析报告、数据平台分析报告等有关评估材料。

(二)现场考察评估

现场考察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其中专家进校工作时间为2天。现场考察评估期间,专家组将采用查阅资料、集体座谈、个别访谈、部门走访、专业剖析、听课说课、课堂教学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并对院校评估指标体系二级指标作出等级评定。

(三)整改回访

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有关院校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措施和实施计划等。我厅将依据院校整改工作情况,在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1年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回访。

三、有关要求

1.各高职院校要按照二轮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接受评估的院校,我厅将在招生计划、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削减、限制。

2.各设区市教育局、院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应指导和支持所属院校评建工作,帮助解决院校建设、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3.我厅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具体承担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

职成处联系人:念航,联系电话:0591-87091358

评估中心联系人:王长旺,联系电话:0591-87091502

 

附件:1.2015年高职院校二轮评估现场考察评估安排表

      2.2016—2020年接受二轮评估高职院校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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